文|税苑微课学员 袁志军
看到朋友圈晒钱晒奖金,让人好生羡慕,然而,所得税是一道难以迈过的坎。一年一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中进行着,年金中企业与个人缴费部分要并入年所得12万所得中,这其中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一、什么是年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二条的规定,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是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换句话说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弄清年金概念之后,我们先一起看看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别:
1、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第三款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不包含在12万元以上年所得中。
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个税税前扣除项目,也不包含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中。
2、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年金在缴纳环节不管是单位为个人缴费还是个人(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自己缴费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年金与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的关系
在知道了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年金与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由此可以看出,做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年金,是要计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当中,并进行申报,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