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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外资商业保理还能新注册吗 中财华商集团

2019/5/17 16:08:31发布261次查看
北京中财华商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评审后正式施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秩序司)联系。
加强准入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是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金融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机制,也是供给侧改革措施落地的重要抓手。发展商业保理业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普惠金融落地的一种可行途径,有利于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而为国家经济注入活力,推动经济增长。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理市场,随着国家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保理行业发展前景光明。但在中国保理高速发展的今天,仍存在市场认知度不高、各地监管政策不统一等系列问题,亟待更为严谨的规范和指引.
一、试点内容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分别会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二)加强准入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三)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
  (四)健全监管制度。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牵头制订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并定期将试点情况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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