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有效震慑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一季度,税务总局新公布税收违法案件795件。其中偷税案件24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502件。
2017年,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和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又联合启动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升级版建设。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确立了成员单位与惩戒措施“双扩围”的工作思路,签署了《青岛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7版)》,实现了工作的“双扩围”,成员单位由23个增加至33个,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至28项。这是继2015年青岛市23个部门联合签署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来,青岛市信用体系成员单位的又一次联手合作,标志着青岛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
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0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0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0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0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0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0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工商黑名单
每年的6月30号前,企业要完成工商年报登记,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并在市场准入、授信、审批、奖评等各个环节被限制。
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