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用地修复施工活动污染土壤转运的监 督管理,防范二次污染,根据多份有关文件的相关要求,2023年6月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转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办法”,办法全文见附件)正式制发。该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内转运或跨市转运的污染 土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另,本办法已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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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转运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