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首次纳入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微商行业即将爆发!
请相信,我所说的每一句,都是难听的真话。
昨天,2018年6月19日,毫无疑问一定是“微商行业”的里程碑,是3000万微商从业者扬眉吐气的大好日子。
就在昨天,《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范畴。并且,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注意,以前微商只是经济学名词,而非法律术语。本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规定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微商的法律属性。这是“3000万微商”首次被我国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纳入管理范畴,若后续草案实施,微商行业不仅受到法律监管,同时还将受到法律保护!从此,微商=电子商务经营者,无须正名!
麻烦各位百度搜索“微商 电子商务法草案”,以前看不起微商的恶心“主流媒体”,现在各种蹭热点,铺天盖地报道同一件事——《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拟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所以,大家开心么?
不开玩笑了,老匡就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谈谈自己的看法,为什么微商行业将迎来第二春?
第一
国家首肯,必将带来更多从业人口
众所周知,随着近年来,线上流量逐渐枯竭,微商渠道成为传统电商与消费品巨头觊觎已久,却无从下口的对象。如同小贵子掏出家伙调戏宫女一般,鬼鬼祟祟,却又无能为力。
比如:去年,阿里授意淘客拉拢微商为阿里导流卖货;线下消费品巨头(立白、娃哈哈、蒙牛等)纷纷开发独立产品进军微商;知名药厂(华药、修正、同仁堂等)用授权分红或占股形式悄悄招募微商代理。
问题是,拥有高达3000万从业人口的微商行业从未受到国家层面的立法监管,鱼龙混杂,三教九流,假货诈骗横行,一直不被社会认可,主流媒体为争夺收视率,甚至指出“微商=微传销”,导致社会大众普遍对“微商”存有偏见,就连微商从业者对从事的工作也遮遮掩掩,讳莫如深。
微商首次被国家法律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1、国家对依法经营的微商群体的身份认同,依法经营的微商≠微传销;2、国家对依靠熟人关系或社交关系链实现销售的生意模式表示认可。而国家的首肯,必将扭转社会大众对“微商”的认知,从业者规模也将再次扩张。
第二
个人微商迎来重大政策利好
微商之所以被所谓“正规企业”“主流媒体”嗤之以鼻(注意老匡加的引号),号称抬不上桌面,除社会大众的偏见与误解,其次是“税收”问题。众所周知,绝大部分微商从业者的生意模式是:利用闲暇时间开个人网店,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性质属于零星的小额交易活动。
本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无需纳税。同时,草案也明确规定:一旦个人微商经营规模扩大,则不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个人微商或将迎来史无前例的政策红利,利用个人能力与勤劳智慧创收创业光明正大,无须担心税收问题,还享受税收优惠,爽不爽?
当然了,独立开发产品招募代理商从事微商销售的微商企业(即代理制微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不多赘述。
第三
巨头与媒体入局,微商或再成创业热点
微商自2012年诞生至今,已有6年历史。在线上流量充裕的前几年,传统电商或行业巨头迫于舆论、媒体、行业不规范等各种阻力,对微商渠道垂涎三尺却又无可奈何。但是现在,线上流量枯竭,电商巨头为争夺有限流量,恶意竞争频发(例如大促胁迫商家二选一等),这也是为何草拟了长达5年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突然急促上马的原因。所以,尚未被开发殆尽的微信端必将是巨头的下一个角斗场,而微商渠道,则是直接绕过微信官方,快速切入社交电商的必经之路,他们一定会来,等着瞧。
至于绝大部分毫无节操(给钱就上),没有任何前瞻性的所谓主流媒体,不必多说,他们对微商一无所知。好不容易逮着消费者投诉,5分钟能写出10000篇脑残标题党文章,2015年《毒面膜横行朋友圈,微商=微传销?》就是某权威媒体的杰作,反正一切以提高收视率+赚钱为目的……现在国家首肯微商,你去看看跪舔、蹭热度的媒体有多少?比他们写的垃圾稿子还多10倍。完全可以想象,接下来他们会不停的蹭微商热点,不出意外,应该都是正面报道,例如微商创业成功什么的。国家都立法提倡了,不得配合好?呵呵。
不管怎么说,本次电商法草案首次将“微商”纳入经营者范畴,对3000万个人微商或微信端个人创业者,是重大政策利好,代表着国家对行业的肯定与认可,如果有人再叽叽歪歪微商是传销,直接把本文甩给他/她看,就是这么骄傲,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