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及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一)暂停业务及时间 ,2017年12月27日17:30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所辖办税服务大厅、委托代征单位和车行将暂停办理各项税款征收缴库业务,纳税人的代开发票、车辆购置税等缴税业务将暂停办理。
房地产交易中心暂停办理包括国税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增值税业务和国税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以及各类其他申报缴税业务将暂停使用。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恢复办理各项税款缴纳业务。1月2日起全市办税大厅恢复办理各项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发票代开等业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提前办理各项税款缴纳、发票代开等事项,以免影响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要求,凡车辆购置日期(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且符合政策规定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2018年缴税时可继续享受减按7.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如有疑问,请关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税局网站、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